(2017)陕0821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白占朋、呼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白占朋,呼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张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静,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白占朋,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秀英,女,1964年7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占朋、呼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11721.5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3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占朋所有的房屋及车库、车位,但查封的房屋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