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卢志燕、孔坚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燕,孔坚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卢志燕,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大专文化,公务员,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孔坚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志燕与被执行人孔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坚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志燕借款50000元,缴纳执行费650元,已执行到位24000元,未执行到位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孔坚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孔坚旺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