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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卢八姑与梁惠明、梁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八姑,梁惠明,梁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1323号原告:卢八姑,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惠明,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照娟,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卢八姑诉被告梁惠明、梁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惠明、梁照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八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6年8月25日起、另5万无从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梁惠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2016年5月29日,被告梁惠明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原告已通过现金出借方式向被告梁惠明全部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而还款期已至,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被告梁惠明与梁照娟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共同债务,被告梁照娟,应与被告梁惠明共同连带向原告清偿债务。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及同年5月29日,被告梁惠明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各借款5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内不计利息,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则须承担利息。原告因追讨欠款起诉至法院,被告须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费、法律服务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梁惠明支付了相关借款。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5万元借款每月利息为5000元,原告并收取了5、6月份利息共2万元。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梁惠明没有向原告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为此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并支付律师代理3000元。另查,被告梁惠明与梁照娟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记上账户历史明细、律师代理合同、发票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惠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内不计利息,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5万元借款每月利息为5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确认被告梁惠明已还款2万元,故被告梁惠明所欠为8万元。被告梁惠明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在明确约定借款协议中约定原告因追讨欠款起诉至法院,被告须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费、法律服务等),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逾期还款利息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惠明与梁照娟是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照娟应当对梁惠明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惠明、梁照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卢八姑返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从2016年8月25日起、另5万无从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惠明、梁照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向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卢八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诉讼保全费1035元,共33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八姑负担680元,被告梁惠明、梁照负担2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