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颖与鞠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鞠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执行人:鞠连杰,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办理执行申请执行王颖与鞠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