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诗龙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324执1128号王诗龙:你与镇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执行费799元。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