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新丛与苏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丛,苏净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627民初1906号原告:杜新丛,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苏净敏,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杜新丛诉被告苏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杜新丛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新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新丛负担。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