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礼军与被执行人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礼军,林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陶礼军,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蒙,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陶礼军与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林蒙返还原告陶礼军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林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林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