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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7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陆桂友、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友,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桂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裘国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陆桂友与被执行人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桂友依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105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裘国华归还申请执行人陆桂友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27000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裘国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裘国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桂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裘国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裘国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裘国华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裘国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