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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陈双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陈双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180号原告:李春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李春玲与被告陈双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玲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果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春玲诉称,2015年6月11日,原告找被告陈双果要拖欠的煤款,经双方核实,被告承认拖欠煤款30000元,被告陈双果给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欠款的事实明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迟。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双果未到庭无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一份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并提交由证人付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曾两次陪同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拖欠的购煤款,但是被告均以没有钱为借口不偿还。由于开庭的时间正值证人的孩子中考,所以不能出庭作证,故此提供书面证明。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型煤。2014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以每吨400元的价格购买煤100多吨,在结清了部分煤款后,仍有75吨煤的价款尚未结清,共计30000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陈双果2015年6月11日身份证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购煤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双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春玲货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双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蕊人民陪审员  尹春姬人民陪审员  金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