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卫国、蒋天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国,蒋天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闫卫国,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天奥,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闫卫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13元。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通过执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