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艳君、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君,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君,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科达七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重阳。本院在执行:刘艳君与天津景力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