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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奇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31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奇泽,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奇泽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6)浙1003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奇泽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罗奇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奇泽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罗奇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罗奇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罗奇泽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本院委托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罗奇泽在中国农业银行遵义分行的银行存款,经核查,被执行人罗奇泽银行存款余额为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奇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奇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