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字永石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字永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昆明市滇池路中段阳光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波委托代理人:宣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字永石,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字永石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字永石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