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宇启飞与被执行人郭启鹏、姚治伟、陶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启飞,郭启鹏,姚治伟,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宇启飞,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郭启鹏,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姚治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陶芬,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宇启飞与郭启鹏、姚治伟、陶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启鹏、姚治伟、陶芬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启鹏、姚治伟、陶芬纳入失信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敬洪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