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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圣广与魏海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圣广,魏海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976号原告:焦圣广,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魏海斌,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焦圣广与被告魏海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焦圣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圣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