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树梅,殷庆风,李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132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法定代表人:司国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树梅,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庆风,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玉才,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梅、殷庆风、李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