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李某,庆小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446号原告: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大道88号城市之光3幢2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罗培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庆,男,200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男,40多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李庆父亲。被告:李某,男,40多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李庆父亲。被告:庆小燕,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李某、庆小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9月16日,原告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光市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