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姜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02号申请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聊城市。被执行人被告人姜立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5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姜立军之间的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姜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姜立军应承担罚金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