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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南与被执行人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南,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沙南,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蒋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7)29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工资报酬93304元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