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超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康洁洗浴、王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超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康洁洗浴,王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146号原告:临沂市超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新集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3261828。法定代表人:张亚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洁洗浴(原名商丘市梁园区新秀泉商务会所),经营者王坤,个体工商户,住梁园区。被告:王新华,男,成年人,住商丘市。原告临沂市超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洁洗浴、王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诉至本院,因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登记立案后,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收本院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缴诉讼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市超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