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495号原告:郑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梁某,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9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