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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银华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银华机电有限公司,福州尊盛实业有限公司,林峰,胡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037A。主要负责人:陈传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吴秀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银华机电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新华兴大厦27层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3055835K。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福州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层二层V商场店面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9592350K。法定代表人:吴金旺。被执行人:林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胡秀兰,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银华机电有限公司、福州尊盛实业有限公司、林峰、胡秀兰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4#楼902单元的房产以及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1#、2#、3#、4#楼连接体地下1层014车位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林峰所有,其中,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4#楼902单元的房产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正在处置,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1#、2#、3#、4#楼连接体地下1层014车位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正在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银华机电有限公司、福州尊盛实业有限公司、林峰、胡秀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房产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陈燕娜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婷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