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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香玉,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人:王拥军,男,汉族,住持平振兴办事处刁洼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508196618申请执行人刘香玉与王拥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8,778.35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委托技术室评估被执行人王拥军鲁R×××××0三轮汽车一辆,在法定结案期限内,不能完成对涉案车辆的拍卖程序,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涉案车辆评估完毕进入拍卖程序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