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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桂真、让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真,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真,女,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让艳,女,汉族,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真与被执行人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4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