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桂真、让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真,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真,女,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让艳,女,汉族,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真与被执行人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4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