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官坑村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维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称,南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拍卖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家具产业园1号楼厂房、2号楼厂房和办公楼、位于南康区家具产业园土地证号为:2××5康国用××号土地使用权,为此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事实与理由如下:1、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是南康区家具产业园第二批进园企业,其建筑是完全按区政府规划要求建设的,各部门理应大力支持和扶持,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还没到资不抵债的地步;2、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已筹集资金支付了二百万元,近期可以支付该案所有剩余标的款;3、起初拍卖评估的只是厂房的框架,现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已对厂房进行修缮装修,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价值应该在六千万元左右,且该厂房和土地并非不可分割的财产,涉案标的款只有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财产的十分之一,超标的拍卖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贵院撤销(2016)赣0703执字第1679-1号执行裁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称:案涉被执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被执行人可以当庭付清所欠工程款,可以不要求拍卖该财产,否则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案涉财产应该拍卖。本院查明,2016年3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5)赣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由被告南康区永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271716.6元;三、由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永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工程款4750000元为本金,自2××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执2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3执字第167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赣07**执字第16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区家具产业园1号楼厂房、2号楼厂房和办公楼、位于南康区家具产业园土地证号为:2××5康国用××号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异议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次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申请再次评估。2017年7月14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发出《评估缴费通知单》,后因异议人未缴纳评估费,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评估申请予以退案。截止本案听证之日(2017年9月14日),异议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芳在本院有进入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的债务2248.37万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本案所拟拍卖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之规定,故本院对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异议人称本案超标的拍卖损害了其公司的权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拟拍卖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可分割性质,且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拍卖案涉财产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庆津审 判 员 朱黎莉人民陪审员 曹 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古乐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