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民法院、仇茂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仇茂青,仇茂荣,仇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仇茂青,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仇茂荣,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仇子成,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与仇茂青、仇茂荣、仇子成抢劫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执15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