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吕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吕广春,金桂芳,马昌健,马昌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被执行人:吕广春,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金桂芳,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昌健,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马昌论,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吕广春、金桂芳、马昌健、马昌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8662.01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执16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