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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为花、林鸿倩、林子涵、林辰逸、林庆山、朱存英与许建强、王建新、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为花,林鸿倩,林子涵,林辰逸,林庆山,朱存英,许建强,王建新,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曹为花。申请执行人:林鸿倩。申请执行人:林子涵。申请执行人:林辰逸。申请执行人:林庆山。申请执行人:朱存英。被执行人:许建强。被执行人:王建新。被执行人: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少强,经理。本院在执行曹为花、林鸿倩、林子涵、林辰逸、林庆山、朱存英与许建强、王建新、淄博创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