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冯光明、王丽霞、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冯光明,王丽霞,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武、丁岩林,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明,男。被告:王丽霞,女。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杏花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被告冯光明、王丽霞、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起诉至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光明、王丽霞、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毛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