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丁连发与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发,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8280号原告丁连发,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郭志红,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法定代表人刘世伟,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娟,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主张2016年8月5日,被告主张2016年9月5日。被告提交双方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原告的入职时间,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延展期,并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推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故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8月5日。二、工作岗位:保安。三、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30元+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无原告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30元(随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加班工资。以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确认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7年3月21日。六、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被告主张,2017年3月21日,原告以辞工回家为由主动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辞工申请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辞职的理由为原告当时身患疾病,向公司领导请求回家休息,公司领导不批准请假,并告知原告要么辞工,所以原告的该份辞工申请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经查,涉案辞工申请显示,辞工原因为“回家休息”,原告确认“回家休息”及签名是其亲笔书写的。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书写相关文字的法律后果,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对该辞工申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离职原因为原告以“回家休息”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七、关于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从未休息过。平时工作日加班时间共计960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共计70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共计120小时(国庆节、元旦、春节)。被告虽然支付过加班费,但未足额发放。被告主张,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以及考勤表可以看出我方已经足额支付原告的加班费,但考勤表没有原告的签名。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加班考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相关考勤表没有原告签名,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提交工资表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经查,该工资表亦无原告签名,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案情酌定原告上述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300小时,休息日加班30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40小时。关于加班计算基数,依照现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予以核算,故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5250元(2030÷21.75÷8×300×150%)、休息日加班工资7000元(2030÷21.75÷8×300×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00元(2030÷21.75÷8×40×300%)。另,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故原告诉求2017年3月22日至3月2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2126号。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6日加班工资差额20521.16元;2、被告支付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应支付原告丁连发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525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00元;二、驳回原告丁连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缴纳),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