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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946、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946周兵兵、张旭与许佩青、薛海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兵兵,张旭,许佩青,薛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946、4947号申请执行人周兵兵,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佩青,女,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薛海阳,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兵兵、张旭与被执行人许佩青、薛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分别已执行到位36800元、32250元。2017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周兵兵、张旭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760号、(2016)苏0682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