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岩、毛凤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毛凤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毛凤妹,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毛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津0106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