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彩芳、张会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彩芳,张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白彩芳,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39196707077841。被执行人张会波,地址定州市。白彩芳与张会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7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会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彩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会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会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会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会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彩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会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彩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