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赵某、王某、杨某、苏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赵某,王某,杨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县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合清,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夏县农商行员工。被执行人:白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县农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某、赵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16元、执行费2660元,被执行人王某、杨某、苏某对上述贷款1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白某、赵某、王某、杨某、苏某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11434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白某、赵某、王某、杨某、苏某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夏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400元至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琦& # xB;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