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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荣军与杨照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军,杨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军,男,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杨照文,男,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军与被执行人杨照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法院已依法强制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