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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傅五生与陈富、刘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五生,陈富,刘五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78号原告:傅五生,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陈富,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刘五生,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五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维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