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禹小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禹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禹小军。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禹小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甘08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违法所得4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禹小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正在服刑。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以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