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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院乔、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院乔,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5030号申请执行人罗院乔,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企管站大楼3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0955-X。法定代表人程刚,董事长。本院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罗院乔、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78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47802.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国用(2012)014184号、龙国用(2012)014185号的土地(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届满)。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查明,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本院涉及志高实业(龙岩)有限公司被执行案件共4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19321.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本院系轮侯查封,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