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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某,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XXX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