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某,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XXX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