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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增田与杨海林、王二艳、刘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田,杨海林,王二艳,刘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海林,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二艳,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存清,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增田与杨海林、王二艳、刘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杨海林、王二艳向申请人杨增田偿还借款本金67.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已付利息0.5万元),被执行人刘存清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执行费9240元。在执行本���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