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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帅与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48号原告:王帅,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黄花涝街74号,被告:潘婷,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住址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吕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