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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桑青峰、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青峰,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750号申请人:桑青峰,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北段(袁庄乡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609028948。法定代表人:陈小福。被申请人:陈小福,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红丽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0号院中岳大厦3单元6层603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小福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红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0号院中岳大厦3单元6层603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桑青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怡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