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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与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庭,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爱江,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雄,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益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该《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涟源市人民路出让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经市规划局验收核实,原批准容积率6.2,实际建筑容积率7.23,超建筑面积4945.45平方米。据此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和涟政办函(2013)185号文件规定,决定对违反规划条件超容积率开发土地行为补缴土地出让金1027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于2016年9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补缴土地出让金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缴纳超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涟国土资决(2016)1号《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土地出让金1027600.00元。本案受理费12676元,由被执行人涟源市峥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勍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刘红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月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