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59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刘观云,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刘观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观云承担。因刘观云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观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观云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刘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慧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