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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与被执行人蒋海、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蒋海,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200号申请人王清,男,1944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海,男,1963年11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云,男,1951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清与被执行人蒋海、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