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与被执行人蒋海、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蒋海,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200号申请人王清,男,1944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海,男,1963年11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云,男,1951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清与被执行人蒋海、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