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华平与沈绍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平,沈绍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29号原告:沈华平,男,1963年10月6日生。被告:沈绍会,女,1969年12月14日生。原告沈华平与被告沈绍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沈华平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沈华平负担。审判员 舒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