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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华平与沈绍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平,沈绍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29号原告:沈华平,男,1963年10月6日生。被告:沈绍会,女,1969年12月14日生。原告沈华平与被告沈绍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沈华平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沈华平负担。审判员  舒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