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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周百泉、朗文影、佟军、石桂云、梁本善、刘晓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周百泉,朗文影,佟军,石桂云,梁本善,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百泉,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朗文影,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佟军,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石桂云,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梁本善,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百泉、朗文影、佟军、石桂云、梁本善、刘晓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万志审判员  张正杰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