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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莉与庾正福、罗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庾正福,罗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莉,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延吉市宏坤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延吉市龙延世家。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庾正福,男,1963年12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罗美花,女,1972年2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爱得山庄。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做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62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美花名下(位于延吉市小营镇和龙村101,产权证号:578865,建筑面积:198.3平方米)的产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光明审判员  王 铁审判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