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文兵与彭剑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兵,彭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安文兵,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彭剑波,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安文兵与被执行人彭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剑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