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林芳、李东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林芳,李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昌、贾林芳,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贾林芳,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韩屯镇后西村。被执行人:李东阳,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保昌、贾林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代李东阳偿还了高立青637**元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720元。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